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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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韶关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韶关汽车客运东站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南雄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第16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1950元; 第16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元,由原告***负担131元,被告韶关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韶关汽车客运东站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