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3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元。 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154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二年内。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