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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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临汾市煤炭气化公司 临汾同世达投资有限公司 山西同世达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泰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山西蒲县蛤蟆沟煤业有限公司 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8)晋1002民初2717号民事判决、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10民终879号民事判决。 二、不得追加太原市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山西蒲县蛤蟆沟煤业有限公司与山西同世达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 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山西蒲县蛤蟆沟煤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山西蒲县蛤蟆沟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