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德江县亿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信用卡透支资金人民币62159.98元、利息人民币636.85元、违约金人民币760.01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3月26日,自2020年3月27日起以尚欠透支资金62159.98元为基础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个人卡)》、《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计算,以年利率24%为限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对被告***所提供的抵押物(车牌号:贵C×××××,发动机号:UXXX,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FV2XXXXX)在上述款项范围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足偿还上述款项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2元,减半收取716元,由被告***负担(该款项已由原告预缴,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