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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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1351.42元、营养费900元、护理费3000元、交通费300元、衣物损200元、车辆修理费18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原告***鉴定费36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