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天城投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天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贵阳北控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天城投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人民币5.5万元整。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22元,由原告***、被告中天城投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各承担1311元(原告已预交1311元,被告中天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应于履行判决时,将1311元交到本院财会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在二年内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