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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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汇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华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华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60837.37元、手续费人民币34020元、利息人民币122472.42元、复利人民币2908.16元,本金、手续费、利息和复利均暂计算至2018年6月25日,之后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五按日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复利以未还利息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五按月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华路支行对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贵A×××××、发动机号为CNA008662的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在折价或以其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华路支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4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华路支行负担755元,被告***、***共同负担74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19-12-29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