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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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 贵州华通众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9020.60元,罚息人民币1088.71元(本金、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5月20日,之后的罚息以未还本金人民币79020.6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61.6842%再上浮50%确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300元; 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对被告***名下贵A×××××(发动机号为N03062)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60元,减半收取93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