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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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上海嘉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和纳服饰有限公司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鼎支行 温州万和豪生大酒店有限公司 温州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02民初5513号 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鼎支行,住***。 负责人:李晓,该行行长。 被告:浙江和纳服饰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温州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金剑平。 被告:温州万和豪生大酒店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薛绿。 被告:上海嘉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郑泉。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鼎支行与被告浙江和纳服饰有限公司、温州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万和豪生大酒店有限公司、上海嘉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鼎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鼎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庄千千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金旋旋 |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