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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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盛一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浙江东大树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盛一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东大树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377550元; 二、被告江苏盛一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东大树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987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0169元(其中受理费7562元,诉讼保全费2607元)由被告江苏盛一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