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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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度的物业服务费386.2及逾期违约金(违约金以386.2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