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涌金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涌金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99969.37元,并支付逾期罚息人民币5039.23元,合计人民币205008.6元,2016年3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的逾期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及合同约定另计;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5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78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539元,合计人民币3717元,由被告***、***、***、***承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56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20×××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