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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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浙江申浩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浙江艾思诺新能源有限公司 浙江申浩兔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申浩兔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合同号:AA14080192DBX)于2016年8月20日解除。 二、被告浙江申浩兔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合同号:AA14080192DBX)项下的租赁物国邦牌FA457G-120锭粗纱机一台、凯灵牌FA506-420锭细纱机三台、云龙牌FA316A并条机三台、云龙牌FA304A并条机二台、天门牌FA305C并条机二台、泰坦牌120锭变频TMD-120短纤倍捻机二台、斌盛牌三联梳毛机二台、三星牌半精纺细纱机五台、三星牌半精纺粗纱机二套、三星半精纺梳毛机十台。 三、驳回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5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227元,由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454元,由被告浙江申浩兔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77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2238元,由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906元,被告浙江申浩兔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332元。 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申浩兔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