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申浩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临沂成盛精机制造有限公司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浙江艾思诺新能源有限公司
浙江申浩兔业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申浩兔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合同号:AA14120336DBX)于2016年8月20日解除。

二、被告浙江申浩兔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合同号:AA14120336DBX)项下的租赁物成盛牌FN6(B7单系统)走架纺纱机(龙带型720锭)二台。

三、被告浙江申浩兔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783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浙江申浩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浙江艾思诺新能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5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826.50元,由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64元,被告浙江申浩兔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申浩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浙江艾思诺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562.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2638元,由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76元,被告浙江申浩兔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申浩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浙江艾思诺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462元。

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申浩兔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申浩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浙江艾思诺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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