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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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筑财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绍兴聚能电子有限公司 杭州筑品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349998.99元,支付原告***自2016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的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40500元; 三、被告绍兴聚能电子有限公司、浙江筑财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筑品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18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3718元,由被告***、绍兴聚能电子有限公司、浙江筑财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筑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436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