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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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赔偿限额内直接赔付原告***款项人民币43982.9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保险金人民币35803.9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19元,由原告***承担人民币111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908元。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38元。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