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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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 广东海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507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五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判决; 二、变更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507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判决为:海渝科技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广东电信实业汕头公司从2018年9月27日起,以当月结欠的租金数额为基数,自当月的前一月的1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三、变更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507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判决为:海渝科技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广东电信实业汕头公司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6月止按每月8337.2元计算的房屋占用费;付还广东电信实业汕头公司自2019年7月起至交还广东电信实业汕头公司租赁房屋之日止按每月7537.20元计算的房屋占用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4149元,由上诉人广东海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广东海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已经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不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