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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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展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展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广东技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04838.2元及逾期利息(具体计算方式:1、以人民币5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4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2、以人民币5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5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3、以人民币5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6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4、以人民币54838.20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5、以人民币204838.2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第一判项确定的货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东技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32元,原告广东技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展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