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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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永盛矿冶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 新余市惠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余市惠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江西永盛矿冶股份有限公司所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借款本金8000000元,利息2442779.75元,本息共计10442779.75元(利息暂算至2019年2月20日,此后的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25%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新余市惠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江西永盛矿冶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十日内对上述第一项确认的债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通过江西永盛矿冶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仍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885.7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1885.74元,由被告新余市惠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7885.7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负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18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