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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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新余市生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江西省百乐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余市生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150万元及利息104.6433万元,本息合计2254.6433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5月28日,此后的利息以本金2150万元未清偿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8.075%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余房权证城南字第××、S0××26、S0××28、S0××30、S0××31、S0××11、S0××90号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赣(2017)新余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466、0005467、0005468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上述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35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被告新余市生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江西省百乐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新余市生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万元及相应利息(暂算至2019年5月28日本金为800万元,利息为388429.94元,本息合计8388429.94元,此后的利息以本金800万元未清偿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8.075%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江西省百乐米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担保、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余市生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532.1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9532.17元,由被告新余市生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被告江西省百乐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其中59360.8元承担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