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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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 新余市裕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江西裕富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余市裕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归还借款本金27079535.4元及利息1682220.91元,本息合计28761756.31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7月21日,此后的利息以本金4400000元未清偿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8.80875%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本金22679535.4元未清偿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新余市裕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对被告江西裕富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余房权证高新区字第××、S0××10、S0××11号房产和高新国用(2015)第0210号土地(不动产登记证明:赣(2017)新余市不动产证明第0001468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上述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25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江西裕富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担保、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余市裕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608.7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0608.78元,由被告江西裕富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