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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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南海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项下暂计至2020年6月11日借款本金97517.73元、利息6299.6元、罚息1311.11元、复利298.42元,及以本金从2020年6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2.14%计付罚息、以应付未付利息(不含罚息)计付复利予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6.17元、财产保全费1033.08元,合共2209.25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按判项的责任方式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2209.25元,在本判决生效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