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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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 新余融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 江西晨裕实业有限公司 新余市铁鑫贸易有限公司 新余市坤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晨裕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归还本金27,377,580.39元、利息5,309,996.44元(暂算至2019年7月20日,2019年7月21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27,377,580.3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55%计算); 二、被告新余市坤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铁鑫贸易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新余市坤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铁鑫贸易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有权向被告江西晨裕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以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对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有权向被告江西晨裕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以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对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有权向被告江西晨裕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以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对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有权向被告江西晨裕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以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对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有权向被告江西晨裕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七、被告***以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对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有权向被告江西晨裕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八、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对被告江西晨裕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赣K×××××的车辆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第一项给付义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九、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对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赣K×××××的车辆和位于新余市北湖中路园田居2栋602室(房产证号为余房权证A1区字第××号)的房产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第一项给付义务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在本案抵押权实现后,有权向被告江西晨裕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十、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对被告***所有的位于新余市北湖中路园田居1栋301室(房产证号为余房权证A1区字第××号)的房产、位于新余市北湖中路园田居2栋603室(房产证号为余房权证A1区字第××号)的房产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第一项给付义务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在本案抵押权实现后,有权向被告江西晨裕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十一、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对被告***所有的位于新余市北湖中路园田居2栋601室(房产证号为余房权证A1区字第××号)的房产折价、拍卖、变后卖所得价款在第一项给付义务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在本案抵押权实现后,有权向被告江西晨裕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十二、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对被告***所有的位于新余市北湖中路园田居2栋604室(房产证号为余房权证A1区字第××号)的房产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第一项给付义务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在本案抵押权实现后,有权向被告江西晨裕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十三、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对被告新余融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新余市城东新欣北大道209号融汇·江山御景1栋1016室(房产证号为余房权证城东字第××号)的房产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第一项给付义务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新余融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抵押权实现后,有权向被告江西晨裕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十四、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124.9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5,124.99元,由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负担18,794.12元,由被告江西晨裕实业有限公司、新余市坤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铁鑫贸易有限公司、新余融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06,330.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