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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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内蒙古通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20)内0203民初13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一、被告内蒙古通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退还房屋面积差价款8020.97元、房屋维修基金结余款6265.11元、代收契税款4969.68元、印花税款336.3元、产权证代办费200元、房屋测绘费187.17元、产权证登记费80元,共计20059.23元及利息(利息以20059.2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6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被上诉人内蒙古通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诉人***退还房屋面积差价款8020.97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6日起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房屋维修基金结余款6265.11元、代收契税款4969.68元、印花税款336.3元、产权证代办费200元、房屋测绘费187.17元、产权证登记费80元、交易手续费344.49元,共计12382.75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14日起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90元,合计885元,由上诉人、被上诉人各负担44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