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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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萍乡市博华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80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6月30日为4000766元,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以68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21%计算); 二、原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判决,有权在最高余额680万元范围内以被告萍乡市联华纺织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共计26套机械设备,动产抵押登记编号:2014萍工商湘抵延字xxxx号,抵押财产详见附件《抵押物明细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就上述第一项判决在最高余额680万元范围内向原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萍乡市博华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667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1671元,由被告萍乡市博华实业有限公司、萍乡市联华纺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