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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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五星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萍乡市五星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6000000元及截止到2019年7月2日的借款利息、逾期罚息共计2543779.33元,之后的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6314%的标准从2019年7月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萍乡市五星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权属证书编号为萍房权证湘字第××、20××35、20××43、20××37、20××45、20××44、20××34、20××40、20××38、20××33、20××36共计11处房屋及权属证号为湘国用(2003)第03326号土地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款项在上述判决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上述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萍乡市五星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306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8063元。由被告萍乡市五星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