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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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新民初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新民初8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新疆鸿业化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529645.77元及自2019年2月22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210724.3元,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一审案件受理费172750.01元,由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108502.25元,由新疆鸿业化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4247.7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306829.05元,由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32231.36元,由新疆鸿业化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74597.6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41495.51元,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1084553.21元,新疆鸿业化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56942.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14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