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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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煤集团金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煤地质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华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西晋煤集团平陆晋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陆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西晋煤集团平陆晋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煤地质集团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2013241.0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剩余款项每日千分之一自2020年5月20日开始计算至执行完毕止)。 驳回原告中煤地质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书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178元,减半收取28089元,由被告山西晋煤集团平陆晋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