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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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山西信远通物流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陆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给付原告山西信远通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损失、施救费2536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元,减半收取计217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6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