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朝阳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朝阳固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朝阳县人民法院(2019)辽1321民初154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朝阳县人民法院(2019)辽1321民初154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货款67万元,并自2014年4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2019年8月20日后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0元,合计23,0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