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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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伙支行 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伙支行偿还借款本金800000元,承担截止至2020年6月2日的利息235846.16元,并从2020年6月3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8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6%的1.5倍的利率支付利息;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122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
裁判日期 | 2020-08-23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