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托普工业(江苏)有限公司 江苏金冠特种钢管有限公司 江苏飞鹤管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82民初6825号之二 原告:托普工业(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8338066XR,住***。 法定代表人:浦杰,董事长。 被告:江苏金冠特种钢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93664927837R,住***。 法定代表人:顾小明。 被告:江苏飞鹤管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670122541X,住***。 法定代表人:洪国旗。 原告托普工业(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冠特种钢管有限公司、江苏飞鹤管业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2019年12月2日上午9时10分,原告托普工业(江苏)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托普工业(江苏)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00元,由原告托普工业(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亚林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孙洁 书记员祁冰如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