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0-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托普工业(江苏)有限公司
江苏金冠特种钢管有限公司
江苏飞鹤管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82民初6825号之二

原告:托普工业(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8338066XR,住***。

法定代表人:浦杰,董事长。

被告:江苏金冠特种钢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93664927837R,住***。

法定代表人:顾小明。

被告:江苏飞鹤管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670122541X,住***。

法定代表人:洪国旗。

原告托普工业(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冠特种钢管有限公司、江苏飞鹤管业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2019年12月2日上午9时10分,原告托普工业(江苏)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托普工业(江苏)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00元,由原告托普工业(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亚林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孙洁

书记员祁冰如

裁判日期 2019-12-02
发布日期 20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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