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百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安徽省博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省博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向原告江苏百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95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苏百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28元,减半收取计1461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徽省博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6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