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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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辽P×××××号汽车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葫芦岛虎跃出租车有限公司财产损失20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辽P×××××号汽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葫芦岛虎跃出租车财产损失6048.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葫芦岛虎跃出租车有限公司鉴定费3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抚顺大众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收取的鉴定费用3000.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承担。 案件受理费800.00元、邮寄送达费8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01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