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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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18)鄂1003民初1400号民事判决; 二、荆州百盟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63010.08元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自2018年8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 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荆州百盟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返修费用735230.28元; 四、驳回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荆州百盟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843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8431元,一审案件受理费共计56861元,由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639元,由荆州百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522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31988元,由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388元,由荆州百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56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09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