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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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春城路分理处 四川翌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翌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春城路分理处借款本金3951991.18元及还清本金之日的应付未付利息(利息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1日起按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信个借BJ6P142019000595号约定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四川翌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春城路分理处借款本金3951991.18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春城路分理处对被告***名下位于冕宁县城厢镇小东河的两套房产(位于冕宁县城厢镇小东河印象A幢11、12号,房产证号:冕宁县房权证城厢字第××号;土地证号:冕国用(2010)第××号;位于冕宁县,房产证号:冕宁县房权证城厢字第××号;土地证号:冕国用(2010)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四川翌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四川翌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履行以上义务时径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包括原告所垫付的诉讼费。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