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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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正禾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湖北正禾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给付原告***欠款3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以30万为本金,从2018年11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0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湖北正禾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财产保全费27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湖北正禾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