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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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斯耐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攀枝花中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989200元及利息(以未支付的劳务费为基数,自2017年5月13日起至劳务费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75%计算); 二、被告攀枝花中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欠付《攀枝花西区光伏发电项目(一期)50MWp工程EPC总承包合同》工程价款范围内就上述判决主文笫一项内容对原告***承担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92元,由被告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负担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案件受理费缴纳至以下账户:户名: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攀枝花清香坪东街支行,账号:121246515595。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