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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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 六安中通物流速递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20)皖1502民初208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从其承保的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从其承保的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原告***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148754元; 二、撤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20)皖1502民初208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20)皖1502民初208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三、***、六安中通物流速递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39507.89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三项赔偿款,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670元,鉴定费2090元,合计5760元,由***负担660元,***、六安中通物流速递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5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10元,由***负担1500元,***、六安中通物流速递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15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