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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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共计赔偿原告***216849.9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机动车损失险责任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60021.4元; 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7300元; 四、被告***赔偿原告***5158.22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以上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7元,由原告***负担900元,被告***负担20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1-19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