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宁金誉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广西大新恒安矿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新下雷分理处
广西桂林大锰锰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天等恒安矿业有限公司
中信大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9)粤0902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9)粤0902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在尚未足额出资的500万元范围内、***在尚未足额出资的100万元的范围内对广西天等恒安矿业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6452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4522元,均由被告广西大新恒安矿业有限公司、广西天等恒安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9-07
发布日期 20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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