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济南蓝石田源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04民初513号之一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 被告:济南蓝石田源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敬伟,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济南蓝石田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不宜适合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1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10月1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振花 人民陪审员韩春华 人民陪审员牛晋英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薛原 书记员朱岭 |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