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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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9)桂0603民初90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9)桂0603民初90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9)桂0603民初90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防城港市强龙实业有限公司、广西华钦桂雄投资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广西宁明花山沉香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审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或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32213元(***已预交),由***、防城港市强龙实业有限公司、广西宁明花山沉香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华钦桂雄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2213元(上诉人***已预交),由被上诉人防城港市强龙实业有限公司、广西华钦桂雄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9-26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