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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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市鑫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316.82元; 被告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0792.05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4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31元,由被告***负担687元,由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