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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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伟彤重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修武县人民法院(2020)豫0821民初739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被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事人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异议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