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邵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隆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隆回县门面返还给原告湖南邵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隆回分公司;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邵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隆回分公司房屋占用费803250元(自1999年8月份至2019年12月份)。2020年1月1日以后的房屋占用费按66560元/年的标准计算支付至实际返还门面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湖南邵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隆回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1969.2元,减半收取5984.6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