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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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沈阳奥吉娜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800元,退还原告沈阳奥吉娜药业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由沈阳奥吉娜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