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山东星合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邦泰散热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邦泰散热器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山东星合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代付借款本金、利息、保全费共计13999449.77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山东邦泰散热器有限公司向原告山东星合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付款利息(其中以119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5日至2020年7月21日银行利息62741.5元;以2099449.77为基数,自2020年6月5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0年7月21日止;以13999449.77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2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173元,减半收取5308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8087元,由被告山东邦泰散热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