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烟台市莱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烟台元生药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渤海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烟台冠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烟台元生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烟台冠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425280元及相应利息(以2842528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烟台市莱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渤海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烟台元生药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烟台冠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5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51550元,由原告烟台冠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372元,由被告烟台元生药业有限公司、烟台市莱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渤海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381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4
发布日期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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