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烟台元生药业有限公司
烟台天正药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渤海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烟台烟台天正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借款本金3300万元及利息1322259.21元(暂计至2019年4月8日),并支付自2019年4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烟台元生药业有限公司、烟台渤海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烟台天正药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4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烟台天正药业有限公司、烟台元生药业有限公司、烟台渤海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发布日期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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